四川省保健科技学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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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健科技学会 

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 

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 

保健科技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选举工作,接受四川省科协、四川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学会选举工作,由学会换届委员会负责。理事会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学会《章程》的规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根据学会章程规定,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本学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本会换届委员会研究提出,报业务主 

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 

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由本会换届委员会研究提出, 

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理事会会议进 

行表决。 

第六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对提名候选人可以 

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 

选举前,由学会换届委员会依据民政换届导则和《四川省科协换 

届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 

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 

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本学会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 

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得到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即为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第九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方可任职。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 

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学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本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在 

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作变更的,其变 

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如需另行选任的,在选任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的变更。本学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 

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 30 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 

收到会长报备后,应在 30 天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学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 

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或五人以上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 

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 

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 

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四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学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 

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 

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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