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协会章程

四川省保健科技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保健科技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和咨询机构以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团结和组织全省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四川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省乃至我国保健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对保健科技类重大项目的技术改造、引进、投资与开发,进行论证、评估。

(三)开展学术调研活动,反映会员要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学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和正确处理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自觉维护整体利益,以及相互间的支持与合作,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五)组织相关学术领域的人才和会员交流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经验,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六)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大众健康教育活动和政府批准的人才培训;组织医疗、卫生保健、药学专家对保健食品、器械、技术进行科研,为会员和人民群众生产和消费保健产品提供帮助和服务;依法依规编辑和出版会刊和简报,与新闻媒体紧密合作,宣传和报导健康资讯和保健信息,同时开展咨询。

(七)为本会会员开展有关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和有利条件。努力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创新的保健产品和技术;帮助企业进行形象设计、战略规划、营销策划、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拓展市场,为会员企业服好务;加强国内、国际相关学术机构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交流。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单位入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免冠照、企业详细办公地址;

2.个人入会,需提交学历证明、个人学术成就材料、身份证、免冠照、联系方式等;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六)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应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7日第5届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保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保健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和咨询机构以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省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四川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省乃至我国保健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多方面的为会员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具体业务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会员和行业应遵守的行规公约,经常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和行业系统进行市场监管、税务、环保、质检等方面服务;

(三).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重大项目的技术改造、引进、投资与开发,进行论证、评估;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行业调研活动,反映会员要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和正确处理会员和行业的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自觉维护整体利益,以及相互间的支持与合作,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六).组织会员和行业系统,交流、介绍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经验,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受相关部门委托评选和表彰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向行业系统提供市场和人材信息;

(七).积极开展面向会员和社会的大众健康教育活动;开展会员培训,大力培养培训社会需求的健康管理师、营养师、保健师等职业培训,努力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组织医疗、卫生保健、药学专家对保健食品、器械、技术进行科研,为会员和人民群众生产和消费保健产品提供帮助和服务;编辑和出版会刊和简报,与新闻媒体紧密合作,宣传和报导健康资讯和保健信息,发布行业动态信息,同时开展咨询;  

(八).为本会会员和行业系统开展有关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和有利条件。努力引进、认真研究和推广先进、创新的保健产品和技术;帮助企业进行形象设计、战略规划、营销策划、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拓展市场,为会员企业服好务。加强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友好合作交流;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1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免冠照、企业详细办公地址;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0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为本会服务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遵纪守法,无违规违法事件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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